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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取得換發執照前,不得繼續運轉,但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
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完整性及系統功能符合法規標準,得申請再運轉執照,再運轉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十年。
運轉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再運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取得換發執照前,不得繼續運轉,但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
經營者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完整性及系統功能符合法規標準,得申請再運轉執照,再運轉有效期間最長為二十年。
運轉執照之核發、換發及再運轉,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據「112年度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指出,113~117年電力需求年均成長率約為2.5%,其中,AI科技的用電需求預估至117年約增加200萬瓩,較112年成長約8倍,全國電力需求到119年用電成長約12~13%。且受限於再生能源發電成本偏高,國內電價持續上漲,實有需要尋求便宜且乾淨的發電方式。
二、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Nuclear power and secure energy transitions:From today's challenges to tomorrow's clean energy systems),表示全球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核能發電量需從2022年的413GW成長到2050年的812GW,才有望達成,且2022年歐洲議會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並納入2020「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而2023年底召開的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計有美國、加拿大、日本等22個國家發表聯合宣言,呼籲加速發展核電作為低碳電力的來源,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
三、目前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112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達60年商轉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94個,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80年;比利時政府於2022年3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法國政府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我國應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修法以緩解能源結構配比失當所造成的危害。爰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
四、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
五、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
二、國際能源總署(IEA)於2022年6月發布報告「核電與安全能源轉型報告」(Nuclear power and secure energy transitions:From today's challenges to tomorrow's clean energy systems),表示全球要在2050年達到淨零碳排,核能發電量需從2022年的413GW成長到2050年的812GW,才有望達成,且2022年歐洲議會將「核能」列為綠色能源,並納入2020「永續活動分類標準」(EU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activities)。而2023年底召開的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計有美國、加拿大、日本等22個國家發表聯合宣言,呼籲加速發展核電作為低碳電力的來源,承諾要在2050年之前,將核能發電提升到現行的3倍。
三、目前全球已有多國核電廠實施延役計畫,日本112年2月底通過核電廠延役法案,允許核電廠達60年商轉年限;美國核准延役的核反應堆數量已達94個,延役後最高運轉時間可達80年;比利時政府於2022年3月決定將兩座反應爐延役10年至2035年;法國政府於2030投資計畫中(France 2030)公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延長所有可以延長的核子反應爐的服役期。我國應參酌其他國家核電廠延役情況,修法以緩解能源結構配比失當所造成的危害。爰提出「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確保國內能源供應結構之穩定,達成淨零排放的氣候承諾目標。
四、現行法將換發執照申請期間授權核安會以行政命令方式訂定,並規定於執照屆滿前5年即應提出換照,實有未當。爰提出增修第二項規定,將本法關於執照屆期前,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的規定,修正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發執照,以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又核電廠未取得換發執照前,原則上不得繼續運轉,但如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設施安全無虞時,得繼續運轉。
五、為避免法規限制導致政府喪失調節能源供應配比之手段,爰新增第三項規定,使運轉執照已屆滿之核電廠,得於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後,再申請運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