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五項,增訂本條第六項。
二、國家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公務人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公務人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對退休族群影響擴大。本條原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公務人員之生活,且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者影響甚鉅,爰修正第五項。
三、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務人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
二、國家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旨在維持退休公務人員晚年基本生活,善盡國家照顧公務人員老年生活之義務,惟近年來物價飛漲飆升,對退休族群影響擴大。本條原明定「不再」隨在職人員調整,影響退休公務人員之生活,且近年物價飛漲,對高齡者影響甚鉅,爰修正第五項。
三、另綜合本條各項規定,使退休公務人員年金逐年減少共十年,直到所得替代率變為最高60%、最低30%,基於上述維持老年生活之同一原因,亦有修正之必要。爰增訂第六項,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條附表三有關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五項,增訂本條第六項。
二、本條原本規定本法施行後退休公務人員之所得替代率事宜,本次修正明定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修正此二點,理由與本次修正第三十七條說明欄相同。
二、本條原本規定本法施行後退休公務人員之所得替代率事宜,本次修正明定規定附表三有關於所得替代率之部分,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之後部分均不適用,停止所得替代率之逐年降低。修正此二點,理由與本次修正第三十七條說明欄相同。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三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有鑑於退休給付機制依現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5%之啟動調整機制過高,爰本次明定啟動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修正為消費者物價指數。
三、一般而言均將2%視作通貨膨脹警戒線,1990年代初期,紐西蘭的通膨率由1970~1980年代的雙位數降至約2%。當時,時任紐西蘭央行總裁Brash在全球廣為分享該行的成功經驗。自此,通膨目標化架構在國際間日益盛行;1990年代~2000年代初期,全球許多央行(包括加拿大、瑞典、英國等)陸續跟進採行。Fed所採的2%通膨率目標,主要源於1996年一場FOM會議所形成的共識,時任Fed主席Alan Greenspan在FOMC會議上指出,物價穩定係指一般物價水準的預期變動,不致有效地改變廠商與家計部門決策的狀態;若通膨率被適當衡量,代表物價穩定的通膨率應為0%。惟時任Fed理事Janet Yellen認為,些許通膨有助促進經濟運轉,能給予央行更多彈性以因應經濟衰退。該場FOMC會議召開時,美國的CPI年增率為3%;當時會上多數的討論聚焦於Fed應否讓年通膨率降至2%或最後,Greenspan總結共識:吾人現在均同意2%;在此結論下,Fed的2%通膨率目標於焉而生。
爰本次明定啟動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修正為消費者物價指數,從變化情形來看,一般定義超過3%為通貨膨脹,超過5%就是嚴重通貨膨脹。CPI往往是市場經濟活動與政府貨幣政策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標,現行規定5%始啟動調整機制,過於嚴苛,應以3%為宜,爰予修正。
二、有鑑於退休給付機制依現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5%之啟動調整機制過高,爰本次明定啟動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修正為消費者物價指數。
三、一般而言均將2%視作通貨膨脹警戒線,1990年代初期,紐西蘭的通膨率由1970~1980年代的雙位數降至約2%。當時,時任紐西蘭央行總裁Brash在全球廣為分享該行的成功經驗。自此,通膨目標化架構在國際間日益盛行;1990年代~2000年代初期,全球許多央行(包括加拿大、瑞典、英國等)陸續跟進採行。Fed所採的2%通膨率目標,主要源於1996年一場FOM會議所形成的共識,時任Fed主席Alan Greenspan在FOMC會議上指出,物價穩定係指一般物價水準的預期變動,不致有效地改變廠商與家計部門決策的狀態;若通膨率被適當衡量,代表物價穩定的通膨率應為0%。惟時任Fed理事Janet Yellen認為,些許通膨有助促進經濟運轉,能給予央行更多彈性以因應經濟衰退。該場FOMC會議召開時,美國的CPI年增率為3%;當時會上多數的討論聚焦於Fed應否讓年通膨率降至2%或最後,Greenspan總結共識:吾人現在均同意2%;在此結論下,Fed的2%通膨率目標於焉而生。
爰本次明定啟動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修正為消費者物價指數,從變化情形來看,一般定義超過3%為通貨膨脹,超過5%就是嚴重通貨膨脹。CPI往往是市場經濟活動與政府貨幣政策的一個重要參考指標,現行規定5%始啟動調整機制,過於嚴苛,應以3%為宜,爰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