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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之一
火力發電業設備停業後,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後,設備機組得轉做緊急備用。
前項緊急備用機組,除必要維護外,需國家遭遇重大事故,經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方得啟用。
前項緊急備用機組,除必要維護外,需國家遭遇重大事故,經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方得啟用。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早期火力發電設備之碳排量體大,易引起空污問題嚴重,進而影響國人健康,爰新增電業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火力發電設備停業後,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後,得轉作備用機組,以賦予火力發電設備停業後得轉作緊急備用之法源基礎。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前項備用機組之啟用條件為須國家遭遇重大事故,經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方得啟用之。
二、早期火力發電設備之碳排量體大,易引起空污問題嚴重,進而影響國人健康,爰新增電業法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火力發電設備停業後,因國家安全需要,經電業管制機關許可後,得轉作備用機組,以賦予火力發電設備停業後得轉作緊急備用之法源基礎。
三、新增第二項,明定前項備用機組之啟用條件為須國家遭遇重大事故,經總統發布緊急命令後,方得啟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