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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廖偉翔等17人 114/01/10 提案版本
第七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具有本項施行後,依法今辦理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公務人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前項退撫基金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薪)額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八之提撥費率,按月由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留職停薪,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占缺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令支薪者,其留職停薪期間之退撫基金費用撥繳事宜,由借調機關按其銓敘審定之官職等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立法說明
一、鑒於少子化情況加劇,業成國家危機。公務人員群體相較於一般民間企業,職涯穩定性較高。為鼓勵公務人員為增產報國之先行表率,增設相關配套措施彈性,以減緩少子化持續惡化情形,提案不以本條例施行後為限,凡依法令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之公務人員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以彰顯對待育嬰留職停薪公務人員公平性。

二、公務人員限於於本條例施行後,方得選擇全額負擔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於本條第四項定有明文限制,且以本條例施行前後為斷。此規定致施行前同樣具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之人員,無法購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年資,顯有失公平。

三、育嬰留職停薪公務人員選擇負擔繳付全額費用,於本條例施行前具資格者數量尚可,政府不至於增加額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