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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版本
114/01/03 三讀版本
第一條
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運動發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提升全民運動意識,形塑全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因應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為提升全民運動意識、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配合政府運動政策,從個人、社區、城市逐步推廣至全國,提升規律運動人口,增強國民體能及健康,打造健康活力臺灣,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
立法說明
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之必要。
為配合運動部的政策,專責推動國內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各年齡層、各地區及多元文化背景的運動參與,提升國民健康並形塑具包容性的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隸屬於運動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的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體育暨運動發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一、配合體育暨運動發展部之成立,「競技運動全民化」強調運動推廣不能光是追求競技成就,發展運動金字塔並強調基層運動的普及,是重中之重。為推展全民運動風氣,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之目標。
二、綜上所述,為促進全民運動之發展,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綜上所述,為促進全民運動之發展,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運動部為辦理全民運動之全齡化與社區化發展,促進競技運動全民化、各層級賽事推廣、運動教育及技能發展,形塑運動文化,特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成立,為落實推動「提倡全民運動,增進國民健康」之核心目標,促使國民養成規律運動之習慣及建立熱愛運動之生活模式,將運動融入生活中,以形塑運動文化,有設全民運動署(以下簡稱本署)之必要,爰明定本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輔導、獎勵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輔導及獎勵。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獎勵、管理及監督。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輔導、監督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全民運動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相關法規之制定,並提供指導與資源分配原則,以促進全民運動之普及。
二、鼓勵國民規律運動,推廣健康生活方式,並強化運動教育及全民體適能之提升。
三、支持全齡層運動參與,針對不同年齡層及需求提供適切之運動方案,促進各族群之運動參與。
四、支持社區運動發展,資助及協助地方政府、社區組織及非營利機構推廣基層運動。
五、推廣多樣化運動形式,包含戶外、民俗及創新運動,以鼓勵社會大眾廣泛參與。
六、協助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訓,支持教練、體適能指導員等專業人員之發展,並提供國際資格認證機會。
七、其他與提升全民運動參與及健康有關之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相關法規之制定,並提供指導與資源分配原則,以促進全民運動之普及。
二、鼓勵國民規律運動,推廣健康生活方式,並強化運動教育及全民體適能之提升。
三、支持全齡層運動參與,針對不同年齡層及需求提供適切之運動方案,促進各族群之運動參與。
四、支持社區運動發展,資助及協助地方政府、社區組織及非營利機構推廣基層運動。
五、推廣多樣化運動形式,包含戶外、民俗及創新運動,以鼓勵社會大眾廣泛參與。
六、協助運動專業人才之培訓,支持教練、體適能指導員等專業人員之發展,並提供國際資格認證機會。
七、其他與提升全民運動參與及健康有關之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之權限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全民運動國際交流與運動外交之促進。
十、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全民運動國際交流與運動外交之促進。
十、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之職掌。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管理及監督。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管理及監督。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輔導。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一、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推動與執行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國民規律運動、運動教育與體適能檢測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兒童、少年、青年、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海洋、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管理及監督。
五、新興、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推動、執行、管理及監督。
六、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推動、執行及輔導。
七、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
八、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及輔導。
九、其他有關全民運動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設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具備全面指導及管理本署業務的職責,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資格聘任;設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協助署長推行各項業務,確保與運動部的政策一致性。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署長及副署長的職稱、職等、員額及署長的特別任用資格。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及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設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協助署長及副署長處理本署內行政事務及政策執行,保障業務推動的高效與一致。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主任秘書的職稱及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本署內各職稱、職等及人員配置另以編制表定之,並應符合運動部的多元人力資源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人員的職稱、職等及配置方式,並須符合運動部多元人力資源政策。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之編制表。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條再重申。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為落實運動部的多元化目標,本署進用人才時應保障原住民及其他多元族群之人數比例,其中原住民身份者不得低於員額的百分之二十;若未達比例,應於出缺後逐步補足。
立法說明
明定本署進用人才之多元化比例,保障原住民及其他多元族群的進用比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
第七條
本法自行政院公告之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