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明才等20人 113/12/27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針對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加重其罰鍰,並且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立法說明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可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針對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加重其罰鍰,並且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