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吳秉叡等19人 113/12/13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之八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者,自住房屋、土地情形指符合個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於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四項。

二、重購退稅是政府為了減輕民眾自住換屋的負擔,對於新屋與舊屋間的價差,給予稅賦抵扣優惠,針對土地增值稅、財產交易所得稅及房地合一稅等皆有相似規定,因其要件須符合出售原有居住之房屋及購入新屋,故較無投機行為的性質。

三、現今因房價上漲及不婚不生族增加,許多家庭為了節省開支或並無分家的理由等因素,許多人成年之後仍與長輩長期同住,若因此情形下而進行資產規劃,恐因此無法享有房地合一重購退稅的減稅優惠。

四、比照現行土地稅法及財產交易所得稅之重購退稅戶籍登記要件規定,將「未成年子女」修正為直系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