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16人 113/11/29 提案版本
第六條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對市場交易秩序或行為造成危害。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市場交易秩序或行為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立法說明
一、鑒於現行本條之構成要件須符合「謀取不正當利益」使足當之,惟現今實務上假消息之散播目的未必為謀取財物利益,而可能係非典型影響交易秩序,進而造成危害國家安全等嚴重之結果。故針對本條之行為目的要件改為以「對市場秩序或行為造成危害」認定之,以達成實質嚇阻之效。

二、若不實訊息造成上開之效果,亦應罰之。
第三十五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說明
一、農產品之交易若遭壟斷或是惡意操縱價格,恐生龐大之不正當利益,若僅裁處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顯難以遏止相關行為之發生,爰將違反第六條第一項之罰鍰金額修正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

二、網路時代有心人士皆可輕易透過網路平台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若未提高相關罰鍰,恐將變相鼓勵相關違法行為以影響交易秩序。為杜絕上開違法行為,爰將違反第六條第二項之罰鍰亦一併提高至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