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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Sra Kacaw等21人 113/11/22 提案版本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事務、移民、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全國新住民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立法說明
一、依據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公布之新住民基本法,其第四條明定:「內政部應設置新住民事務專責中央三級行政機關,以統籌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新住民就學、就業、培力、關懷協助及多元服務之相關事宜。」

二、依上述條文,刪除第三款新住民業務,另訂新住民發展署業務。

三、新增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