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權益保障、教育、就業、語言訓練、文化適應支持之規劃與執行。
五、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權益保障、教育、就業、語言訓練、文化適應支持之規劃與執行。
五、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立法說明
一、項次調整。
二、刪除移民署新住民事務業務職掌。
三、新增新住民發展署,保障新住民教育、就業、醫療等方面之權益,並提供語言訓練、文化適應等支持,增強社會聚集力,使其更能有效融入台灣社會,倡導新住民之多元文化,減少社會中的歧視與偏見,推動經濟成長,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
二、刪除移民署新住民事務業務職掌。
三、新增新住民發展署,保障新住民教育、就業、醫療等方面之權益,並提供語言訓練、文化適應等支持,增強社會聚集力,使其更能有效融入台灣社會,倡導新住民之多元文化,減少社會中的歧視與偏見,推動經濟成長,提升新住民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