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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為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明定每年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各級政府應在國民體育日,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並鼓勵其他各類運動設施,在國民體育日免費開放供民眾使用。
為促進全民參與體育活動,提升國民的健康水準,明定每年九月為「全民運動推廣月」,其中九月九日為國民體育日。
各級政府應於推廣月內,加強全民健身宣導,推動跨部門協作,鼓勵不同年齡層及各社會群體廣泛參與體育活動。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於推廣月期間免費或優惠開放供民眾使用,並得視設施容量與需求狀況,採行預約或分時段使用,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並維持服務品質。各級政府應針對高齡者、經濟挑戰者及需支援群體設置專屬運動輔導計畫,促進體育機會的平等。
各級政府應於推廣月內,加強全民健身宣導,推動跨部門協作,鼓勵不同年齡層及各社會群體廣泛參與體育活動。
各級政府之公共運動設施,應於推廣月期間免費或優惠開放供民眾使用,並得視設施容量與需求狀況,採行預約或分時段使用,以提高資源配置效率並維持服務品質。各級政府應針對高齡者、經濟挑戰者及需支援群體設置專屬運動輔導計畫,促進體育機會的平等。
立法說明
一、為擴大「國民體育日」的影響力並提升全民健康效益,本次修法將九月訂為「全民運動推廣月」,並設立九月九日為重點推廣日。修法旨在透過延長活動週期,提高國民參與體育活動的頻率與機會,使運動不僅限於單日慶祝,而是成為持續性健康習慣的基礎。
二、為深化全民健康的支持力度,擬將「國民體育日」擴展為「全民運動推廣月」設計。此修法要求各級政府在推廣月內加強全民健身宣導,並推動跨部門合作,借鑑國際經驗,如英國「Get Active」策略,專注提升社會中體育參與度較低的群體,並藉由協作推廣健康活動,以提升整體健康水準。在推廣月期間,公共運動設施應免費開放,並針對經濟挑戰者及需要協助者提供優惠或免費課程,以確保各年齡層及不同社會群體均能公平享受運動資源。
三、修法設置推廣月不僅是響應《國民體育法》第五條的「全民運動推廣」精神,更呼應了國際間推動全民健康的趨勢。九月的運動推廣月設計有助於提升國民的體育參與度、促進身體健康,並降低社會整體醫療負擔,打造長期健康、活力的社會。
二、為深化全民健康的支持力度,擬將「國民體育日」擴展為「全民運動推廣月」設計。此修法要求各級政府在推廣月內加強全民健身宣導,並推動跨部門合作,借鑑國際經驗,如英國「Get Active」策略,專注提升社會中體育參與度較低的群體,並藉由協作推廣健康活動,以提升整體健康水準。在推廣月期間,公共運動設施應免費開放,並針對經濟挑戰者及需要協助者提供優惠或免費課程,以確保各年齡層及不同社會群體均能公平享受運動資源。
三、修法設置推廣月不僅是響應《國民體育法》第五條的「全民運動推廣」精神,更呼應了國際間推動全民健康的趨勢。九月的運動推廣月設計有助於提升國民的體育參與度、促進身體健康,並降低社會整體醫療負擔,打造長期健康、活力的社會。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體育活動,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切實推動體育活動。
中央主管機關應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逐年檢討修正,以符合體育環境之變遷及國民健康需求,提升國民之體適能及健康水準。各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結合地方特性及需求,制定並推動地方體育發展計畫,於全民運動推廣月期間整合資源,確保體育資源之廣泛利用,並促進全體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之機會。
立法說明
確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的靈活性與針對性。透過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每年檢討和適時修正發展政策,修法可以更好地適應國內外體育需求及健康趨勢的變化。這項年度檢討機制確保政策始終符合不同群體的運動需求,並加強了地方政府依照地方需求推動體育活動的靈活性,尤其是在「全民運動推廣月」期間,可以透過結合當地特色設計專門的運動活動,提升全民參與度並加強資源分配的合理性。
第九條
實施國民體育所需經費,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預算。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由各該團體自行籌措,各級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其申請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方式、基準、撤銷、廢止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應分別編列「全民運動推廣月」及「國民體育日」活動所需之預算,確保公共運動設施之免費或優惠開放,並促進專屬運動輔導計畫之實施。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應由該團體自行籌措,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補助;其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及相關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體育團體所需經費,應由該團體自行籌措,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求酌予補助;其補助之資格、條件、程序及相關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立法說明
強調政府在推廣全民運動上的穩定財政支持。通過要求各級政府將「全民運動推廣月」活動預算納入年度預算編列,修法為推廣月內的活動提供持續、穩定的資金來源,確保包括運動設施開放、優惠課程設置等具體措施能夠落實。這不僅減少了政策執行的財政風險,也減少了各地因預算不穩定可能導致的執行差異。長期而言,穩定的資金保障將推動更均衡的運動資源分配,並為全體民眾提供更廣泛的運動參與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