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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一
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因育嬰、育孫、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機關核准,得留職停薪,並於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參考瑞典父母之「育嬰假」可分與祖父母使用之政策,明文規定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育孫假」,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公務人員生育的意願。而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雖規定祖父母得「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惟同款但書亦明定「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嚴格限制祖父母「育孫假」之條件。為使育嬰之家庭衡量最有利之經濟及教養效益,應將祖父母「育孫假」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利放寬申請條件,同育嬰假之相關規定。
三、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祖父母,其育孫假如何實施,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二、鑑於我國為超低生育率國家之一,少子化問題嚴重,參考瑞典父母之「育嬰假」可分與祖父母使用之政策,明文規定祖父母可申請留職停薪「育孫假」,盼減輕家庭育兒負擔,增加公務人員生育的意願。而我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雖規定祖父母得「照顧三足歲以下孫子女」惟同款但書亦明定「以該孫子女無法受雙親適當養育或有特殊事由者為限」嚴格限制祖父母「育孫假」之條件。為使育嬰之家庭衡量最有利之經濟及教養效益,應將祖父母「育孫假」從「辦法」提升至「法律」位階,以利放寬申請條件,同育嬰假之相關規定。
三、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祖父母,其育孫假如何實施,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