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若華等21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醫師處方時,應於處方箋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

一、醫師姓名。

二、病人姓名、年齡、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及處方年、月、日。

醫師依第一項開給健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如遺失,病患得在處方期限內,經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補發處方,並經藥師調劑。

相關補發申請程序、費用、補發處方箋註記及避免重複領藥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社區藥局電子處方箋領將於113年於花蓮試辦,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統計資統計:2020年全台慢性病人領取「慢箋」人數約707萬人,占全台人數四分之一,僅2020年上半年就有多達5.4萬人因為「慢箋」遺失或毀損,我國對於慢性病患於領藥期限內,未領藥卻遺失或毀損處方箋之補救方法,法律並無明文,病患僅能回診要求原就診處方醫療院所重新開立處方箋,除造成病患之不便外、重複診察亦造成醫療浪費問題。惟病患情況不同,故保留醫生判斷病患是否需要重新看診之決定權。

三、雖本年度將在花蓮試辦電子處方箋,惟在電子處方箋正式上路施行之過渡期,為保障相關之法益,增訂本項條文,明定原開立處方醫師或其指定醫師得於處方領藥期限內,針對領藥期限內,未領藥卻遺失或損毀處方箋者予以補發處方箋,予以保障病患之用藥便利、安全性及避免醫療資源浪費。

四、增訂第三項。本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補發申請程序、費用等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