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十五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優秀學生運動選手之培養制度;其培養方式、規劃、經費之編列、學生運動選手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每年檢討之。
前項經費編列之項目應包含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膳宿費、場地租借費等。
前項經費編列之項目應包含教練費、營養費、交通費、課業輔導費、器材費、膳宿費、場地租借費等。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扶植各級學校運動團隊、發展學校運動風氣、與改善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明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優秀學生運動選手培養制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每年檢討之。
二、為落實學校體育教學、活動辦理、強化學校運動團隊訓練、扶植各級學校運動團隊、發展學校運動風氣、與改善體育教學及運動訓練環境,明訂各級主管機關應建立優秀學生運動選手培養制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每年檢討之。
第十七條之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運動選手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與其有功教練,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對象、條件、程序、方式、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對於高中以下學校選手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獲得成績優良,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獎勵辦法,鼓勵優秀學生選手與有功教練。
二、對於高中以下學校選手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獲得成績優良,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獎勵辦法,鼓勵優秀學生選手與有功教練。
第十八條之一
各級主管機關為提升運動風氣,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以社區為單位,擬定促進社區運動發展計畫。
前項促進社區運動發展計畫應包括增進或改善運動環境、器材、及其他相關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之內容。
前項促進社區運動發展計畫應包括增進或改善運動環境、器材、及其他相關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之內容。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體育預算雖逐年增加,但對於基層運動補助有限,存有分配不均的問題。尤其對於提升全民運動風氣,現況是除了學校重點運動項目大力推動,相對於台灣社區基層運動廣大人口,仍有許多空間需要努力,以完整我國全民體育、晉身強國之目標。
二、體育預算雖逐年增加,但對於基層運動補助有限,存有分配不均的問題。尤其對於提升全民運動風氣,現況是除了學校重點運動項目大力推動,相對於台灣社區基層運動廣大人口,仍有許多空間需要努力,以完整我國全民體育、晉身強國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