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雅琳等19人 113/11/08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都市更新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公園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一、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
立法說明
一、增列第一項第十款。

二、鑑於原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列「關於市區公園建設之督導事項」執掌業務,因行政院組織再造,於現行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刪除前述職掌業務。然公園相關之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定之,爰增列「公園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為掌理事項。

二、原第一項第十款,移列至第一項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