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許智傑等22人 113/11/01 提案版本
第四百四十一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訴訟繫屬中法律有修正或變更,確定判決因未適用新法致違背法令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檢察總長就該案件應提起非常上訴。
案件經提起非常上訴,不停止刑罰之執行。但依前項規定提起非常上訴者,執行檢察官應即暫時停止刑罰之執行。
立法說明
一、案件於法院訴訟繫屬中,法律進行修正或變更應適用新法判決而未及適用或不為適用,恐致判決違背法令,而使受判決人之利益受損,故應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人民權利不受侵害。

二、現行實務上,案件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並不停止刑罰之執行,然有鑑於被告實質審級救濟之訴訟權未獲保障,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時,執行檢察官應暫停刑罰之執行,以維護受判決人法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