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醫院、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將醫院納入電價最低收費對象。
二、台灣推動健保以來,私立醫院受限健保總額天花板,限縮醫療收入來源,具有「類公立醫院」的屬性。而醫院維生設施、醫療儀器、冷氣空調、院內照明等,皆有連續使用的必要性,並無法輕易達成節電、省電目標。
三、過去兩年來,醫療院所已經承受了32%的電價漲幅,增加龐大支出成本,因此這次調漲有八大醫護團體出面呼籲政府編列公務預算酌予補助,讓醫院不致縮減醫療供給。考量這次調漲作業,經濟部最終將醫院納入凍漲對象,其主要考量為民生及公共利益,因此比照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將醫院納入電價最低收費對象,確有其必要性。
二、台灣推動健保以來,私立醫院受限健保總額天花板,限縮醫療收入來源,具有「類公立醫院」的屬性。而醫院維生設施、醫療儀器、冷氣空調、院內照明等,皆有連續使用的必要性,並無法輕易達成節電、省電目標。
三、過去兩年來,醫療院所已經承受了32%的電價漲幅,增加龐大支出成本,因此這次調漲有八大醫護團體出面呼籲政府編列公務預算酌予補助,讓醫院不致縮減醫療供給。考量這次調漲作業,經濟部最終將醫院納入凍漲對象,其主要考量為民生及公共利益,因此比照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將醫院納入電價最低收費對象,確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