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美惠等17人 113/10/25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

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三、污染水質或空氣。

四、採折花木。

五、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立法說明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第二十四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屆期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者,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之費用。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主管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立法說明
一、近年國內推動開放山林,鼓勵民眾親近山林,培養愛護自然環及野生動植物,但在國家公園內進行山林活動,引火常有造成森林火災風險,其救災費用與燒燬生態環境資源損失龐大。現行司法實務多依據森林法第五十三條「失火燒燬他人之森林罪」進行裁處,判決結果大多為6個月以下的徒刑,這對於有效遏止民眾在國家公園內違規生火,導致森林火災的行為,嚇阻力明顯不足。爰在國家公園法裡明訂其刑責。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二項,明訂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因而燒燬森林處以刑責與罰金,所燒燬之森林位於生態保護區、特別景觀區者加重其刑。

四、新增第三項,明訂犯第二項之罪,主管機關得限期令犯罪行為人回復原狀,若犯罪行為人不履行或履行未完成,主管機關得委託第三人代履行,並命犯罪行為人繳納代履行費畢。

五、新增第四項,明訂第三項代履行費用數額由主管機關估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