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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政府應整備各項資源,推動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認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單,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認列「非物質文化遺產」名單。
政府應積極加入、參與跨國性文化資產保存組織,強化文資保存與教育、促進文化外交,並深化文化認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相關統計調查,並定期檢討相關申登政策。
政府應積極加入、參與跨國性文化資產保存組織,強化文資保存與教育、促進文化外交,並深化文化認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臺灣世界遺產潛力點、臺灣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相關統計調查,並定期檢討相關申登政策。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要求政府確實推展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認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單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相關政策方針。
三、考量我國國際處境限制,政府應積極推動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轄下「國際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研究中心」(ICCROM,及羅馬中心)、「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等機構;以及加入其他跨國性文化資產保存組織,例如:「世界遺產都市組織」(OWHC)、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國際文化保護協會(IIC)、國際工業遺產保存委員會(TICCIH)、「藍盾國際組織」(Blue Shield International)、工業遺址建築經營研究關係資訊協會(CILAC)、世界文化紀念物基金會(WMF)、國際現代主義文件及建築、場所及社區保存協會(DoCoMoMo)以及國際景觀建築聯盟(IFLA)等。
二、要求政府確實推展我國世界遺產潛力點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潛力名錄認列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名單相關工作,並定期檢討相關政策方針。
三、考量我國國際處境限制,政府應積極推動參與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轄下「國際文化資產保存修復研究中心」(ICCROM,及羅馬中心)、「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國際自然保護聯盟」(IUCN)等機構;以及加入其他跨國性文化資產保存組織,例如:「世界遺產都市組織」(OWHC)、國際博物館協會(ICOM)、國際文化保護協會(IIC)、國際工業遺產保存委員會(TICCIH)、「藍盾國際組織」(Blue Shield International)、工業遺址建築經營研究關係資訊協會(CILAC)、世界文化紀念物基金會(WMF)、國際現代主義文件及建築、場所及社區保存協會(DoCoMoMo)以及國際景觀建築聯盟(IFLA)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