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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國民參與體育活動,並依照不同年齡層之特性,制定運動推廣計畫,以及推動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實施體適能檢測。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檢測項目、器材、實施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針對各年齡層提出相關運動推廣計畫,以期提升運動人口,爰增列相關文字。
第四十四條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政府為推行國民體育,應普設公共運動設施,並提供適性適齡器材以及設置體育專業人員,指導民眾運動;其業務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及考核。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公共運動設施之設置條件、設施規範、安全措施與人員規範、設備檢修、考核、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根據2019年,《中高齡者運動環境觀感調查》發現,近兩成55歲以上民眾,不知如何正確運動,找不到合適的教練。若有運動指導員的引導,將能激發高齡者的運動動機,提高運動興趣,增加運動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