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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條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三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五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股份之轉讓,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二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二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二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為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一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二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十日內,不得為之。
前二項期間,自開會日或基準日起算。
立法說明
現行法有關股票過去閉鎖期之規定係股票紙本作業時代之產物,我國資本市場股票發行已採無實體發行,並全面電子化,股務作業時間可大幅縮短,若股票過戶閉鎖期過長,恐有礙真實股東之權利行使,在實務上易增困擾,爰修正第二項、第三項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禁止過戶期間,以利資本市場之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