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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王鴻薇等24人 113/10/11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
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並遵守下列之原則:

一、完整提供資訊,公平服務公眾,不以營利為目的。

二、提供公眾適當用電臺之機會,尤應保障弱勢團體之權益。

三、提供或贊助各種類別之民俗、藝文創作及發表機會,以維護文化之均衡發展。

四、介紹新知及觀念。

五、節目之製播,應維護人性尊嚴;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憲法基本精神;保持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及兼顧族群之均衡性;維持行政中立,禁止介入政黨、政治活動。
立法說明
一、公視身為公廣集團,經營應獨立自主。然,屬於公廣集團的公視台語台「台灣記事簿」新聞專題「拆樑行動─新世代的政治參與」,為罷免基隆市長謝國樑的「拆樑行動」,內容過於涉入單方意識形態,違反最基本的中立原則。

二、公視過去更曾出現「韓極混」、「練痟話」(亂說話)等偏頗用語,顯示其不僅未維護人性尊嚴,更缺乏多元性、客觀性、公平性。

三、公廣集團屬於全民,應維持行政中立,禁止介入政黨、政治活動,成為特定政黨宣傳其意識形態之工具,爰提出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