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鴻薇等16人 113/10/18 提案版本
第十四條之八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五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

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二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於依第十四條之五規定申報時,得按前項規定之比率計算扣抵稅額,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之。

前二項重購之自住房屋、土地,於重購後五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若遇水災、火山爆發、地震、重大疫情、戰爭、內亂、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主管機關得針對第一項、第二項之時間延長一至二年。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八規定,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之優惠,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在二年以內,均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優惠。

二、然,因為疫情等不可控的因素,導至新房有可能因建案停工延後過戶,超過了二年的退稅時間,這都讓一般百姓在換屋時,不但需承受高房價之苦,還要被徵收數百萬稅金無法退稅,造成民眾莫大損失。

三、爰針對水災、火山爆發、地震、重大疫情、戰爭、內亂、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自助,主管機關得針對第一項、第二項之時間延長一至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