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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際網路查詢系統,供不特定人查詢前項公布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網際網路查詢系統,供不特定人查詢前項公布事項。
立法說明
一、配合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新增公布「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事項,爰於第一項新增「、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等文字,俾保障中高齡及高齡求職者及勞工之勞動資訊獲知權益。
二、考量勞動部現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因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並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較為妥適,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考量勞動部現已建置「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因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並提供民眾一站式查詢服務較為妥適,爰修正第一項並增訂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