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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3/05/24 提案版本
第二十九條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一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得於其達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得強制退休前五年,提供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措施。

雇主依前項規定辦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立法說明
有鑑於現行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之相關協助僅以1年為限,對於高齡者對於退休後的調適及準備繼續就業的準備期,顯有不足。參考現行勞動部已經提出「55Plus壯世代就業促進措施」將相關再就業資源向下延伸至55歲得適用,因此修正強制退休前準備、調適及再就業協助改為5年,以期加強壯世代族群對於第三人生的規劃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