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德福等27人 113/05/24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二條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公用售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各級公私立學校、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用電,其收費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但有助於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者,用電收費得視情況低於供電成本。
公用售電業供給使用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家庭用電,其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價。

公用售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平均電價,並以不低於平均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一項所稱庇護工場、立案社會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應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第一項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身心障礙者家庭之資格認定、維生器材及生活輔具之適用範圍及電費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電價上漲對大眾運輸經營成本帶來壓力,容易促使票價上漲,增加民眾生活壓力。為鼓勵民眾搭乘大眾運輸,促進淨零碳排,有助於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者,用電收費得視情況低於供電成本,以減少電價上漲對大眾運輸經營之衝擊。
第五十三條
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得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為健全公用售電業財務狀況,公用售電業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減收之電費,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各級政府應補助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所需之經費,不計入教育經費預算,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支應。
立法說明
台電公司為平穩物價扮演「消波塊」角色,種種政策性負擔,有助於減少我國民生物價通膨。但台電公司112年累積虧損已達到3,826億元,因此,為健全公用售電業財務狀況,公用售電業減收之電費,應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

為避免電價排擠教育資源,明定各級政府應補助各級公私立學校用電所需之經費,不計入教育經費預算,並以外加方式編列專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