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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情形於夜間或特定噪音管制區發生者,得加重其罰鍰至二分之一。
前項情形於夜間或特定噪音管制區發生者,得加重其罰鍰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本條規定為超過管制標準噪音車輛之罰則,其處罰對象雖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相同,罰鍰卻顯不相當,難自法律體系凸顯環境部為噪音管制中央主管機關,亦容有環境部對噪音處罰威嚇性不如交通部之疑問。
因此,除應提高罰鍰以為嚇阻外,若車輛噪音係發生於夜間或定噪音管制區,基於維護居住安寧之考量,得加重處罰。
因此,除應提高罰鍰以為嚇阻外,若車輛噪音係發生於夜間或定噪音管制區,基於維護居住安寧之考量,得加重處罰。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遭檢舉之噪音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影響周遭安寧在先,後又不依規定檢驗其車輛或檢驗不合格,權衡其怠於遵守法令之行為及週遭環境受破壞程度,應提高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