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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鴻薇等19人 113/05/24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八條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至第三十五年者,照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超過第三十五年者,每增加一年,增給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增至四十年止。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者,應按退休生效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依內政部移民署組織規執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人員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執行空中任務之人員,替代率不受第一項限制,照附表三之一所替代率計算。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替代率增給百分二,最高採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六項。

二、移民署為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整合僑務委員會、內政部戶政司、內政部警政署等業務,執行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及防制人口販運任務之人員,雖現行編制於公務人員,然其具有調查、逮捕、收容、移送、打擊犯罪之任務,於執行調查職務時亦視為司法警察。

三、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亦為警政署空中警察隊、消防署空中消防隊籌備處、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隊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空中偵察巡邏隊等四單位所合併整編成立,其五大主要任務為救災、救難、救護、運輸及觀測偵巡。

四、移民署及空中勤務總隊其業務皆為警政署移出,顯見該單位成立之初任務具一定危險及艱辛,現行法規亦有《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以維護其就醫就養權利及激勵士氣,然相關人員編制卻仍屬於公務人員,國家應予以相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