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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前四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依前五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合併計入第二項退休年資。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公務員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計算。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每月退休所得,其替代率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其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二,最高採計四十年,並以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前四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依前五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合併計入第二項退休年資。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公務員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計算。
立法說明
一、警、消及海巡等危險勞務者,因其工作危險性高,工時長,需隨時待命,且工作性質特殊,與一般公務人員工作性質有異,故其退休所得替代率,應比照國軍。故增列第四項。
二、原第四項移至第五項,文字酌予修正。
三、因應時空變遷,物價調整等因素,針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修訂退休待遇之計算標準,應比照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計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爰修訂第六項。
四、人民不論服務軍、公、教等各項職務,皆為效力國家之性質。然現行法於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卻僅採認文職年資,並未併計軍職年資,違反憲法保障平等原則之嫌,且影響渠等人員之退休生活品質,爰增訂第七項。
五、為保障已退休之公務人員權益,針對軍職轉文職之人員,在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亦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計算,爰增訂第八項。
二、原第四項移至第五項,文字酌予修正。
三、因應時空變遷,物價調整等因素,針對已退休之公務人員,修訂退休待遇之計算標準,應比照現職同等級人員之待遇標準計算,並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而調整,爰修訂第六項。
四、人民不論服務軍、公、教等各項職務,皆為效力國家之性質。然現行法於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卻僅採認文職年資,並未併計軍職年資,違反憲法保障平等原則之嫌,且影響渠等人員之退休生活品質,爰增訂第七項。
五、為保障已退休之公務人員權益,針對軍職轉文職之人員,在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亦得依前項規定重新計算,爰增訂第八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