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莊瑞雄等16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特定體育團體應加強推動下列全部或部分業務,並訂定計畫及建立標準作業流程:

一、建立運動選手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運動教練及運動裁判之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辦理運動教練、運動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四、建立運動教練、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並積極維護資訊安全。

六、建立運動紀錄及運動規則,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會員及大眾正確運動資訊。

七、協助辦理運動科學研究及發展。

八、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九、推動國際體育交流活動。

十、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十一、建立財務稽核及管理機制,並積極尋求社會資源挹注。

十二、宣導運動禁藥管制政策。

十三、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前項各款業務,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為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以提升國民體適能,並作為運動選手之培訓、發掘及相關學術與運動產業應用,特定體育團體應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第一項各款資料。

第一項第四款教練與選手遴選制度、培訓計畫及第一項第六款之運動紀錄、運動規則及其相關事項,特定體育團體應適時辦理及公告。
立法說明
一、台灣已於2007簽署「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第23號一般性建議指出,婦女參與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例應達到30%至35%;甫於2022年12月2日結束之我國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審查委員於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中,亦建議我國政府加強在體育和體育相關媒體的各個層面促進女性參與。

二、雖我國現行國民體育法並未明定特定體育團體理事會性別比例保障婦女參與權利,然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亦於2008年訂定「奧林匹克與體育運動良善治理的基本普遍原則」(Basic Universal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of the Olympic and Sports Movement, PGG),要求所有奧林匹克運動組織都要接受與遵守,包括「協會必須維持自主權並和政府保持和諧關係」原則。

三、為考量兼顧符合國際奧會之運動自主規定及促進性別平等參與,爰修正本條文,賦予特定體育團體各項會務推動事項增加促進性別平等參與運動及會務運作之目標。
第三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

第一項訪視及考核結果,應於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之依據;針對未合格之特定體育團體,就缺失項目提供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

前三項輔導、訪視或考核之實施方式、對象、考核結果之運用、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輔導、訪視或考核。

前項考核之項目應包括國家代表隊遴選制度、組織會務運作、會計及財務健全、業務推展績效、民眾參與及性別平等參與之規劃,其訂定及執行,應聘請學者專家及民間公正人士參加。

第一項訪視及考核結果,應於結束後三個月內公告,並得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之依據;針對未合格之特定體育團體,就缺失項目提供專業知能輔導及協助。

前三項輔導、訪視或考核之實施方式、對象、考核結果之運用、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定之輔導、訪視或考核,特定體育團體應配合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立法說明
為考量兼顧符合國際奧會之運動自主規定及促進性別平等參與,並強化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特定體育團體之督導權責,爰修正本條文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考核特定體育團體各項會務之推動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