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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岱樺等18人 113/05/10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五條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除下列事項外,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一、退撫新制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者,服現役最少年限,依原招生簡章之規定。

二、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女子志願服軍官役、士官役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人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入營者,預備役依志願服之。
立法說明
一、有關志願役軍官役、士官役者退伍後,須納管為後備軍人,惟女性軍、士官是否列管,則依其個人意願,有違反平等原則之虞。

二、為因應教育召集新制、強化全民防衛動員戰力以及後備軍人納管之公平性,將女性軍、士官退伍納入適用本條例第十二條服預備役之規定,並納入後備編管。

三、本條例第五十七條已明定退撫新制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任官者之服役年限,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款規定,並將序文移列為第一項。

四、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考入軍事校院就讀或入營者,仍依其志願服預備役,爰修正條文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