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781、782、783號釋憲文中,均有提出警示性宣告,為貫徹年改設定現階段合理俸率(退休所得替代率)之改革目的,國家自有維持重新核定之退除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之義務(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參照)。相關機關應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俾符憲法上體系正義之要求。
二、查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雖訂有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並未規定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之調整重新計算,然受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規定,已退伍軍人除不能隨在職人員調整重新計算,又不能隨物價指數累積年增率適時調整給付,致已影響退伍實質所得,並損及基本生活所需。
三、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爰修正本條文增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刪除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俾符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宏旨,並照顧退伍軍人基本生活之所需。
二、查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九條雖訂有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調整機制,並未規定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之調整重新計算,然受限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七條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規定,已退伍軍人除不能隨在職人員調整重新計算,又不能隨物價指數累積年增率適時調整給付,致已影響退伍實質所得,並損及基本生活所需。
三、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本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爰修正本條文增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刪除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俾符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之宏旨,並照顧退伍軍人基本生活之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