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邱若華等20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地理條件。

二、人口分布。

三、生態環境。

四、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

五、社會及經濟活動。

六、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七、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

八、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路段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

九、其他有關事項。
大眾捷運系統之規劃,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地理條件。

二、人口分布。

三、環境永續及淨零減碳目標。

四、土地之利用計畫及其發展。

五、社會及經濟活動。

六、都市運輸發展趨勢。

七、運輸系統之整合發展。

八、採用非完全獨立專用路權路段所經鄰近道路之交通衝擊。

九、其他有關事項。
立法說明
一、行政院業已於2019年12月通過「臺灣永續發展目標」,包含18項核心目標,核心目標13為完備減緩調適行動,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其中運輸部門的具體策略是發展公共運輸系統,加強運輸需求管理、建構綠色運輸網絡,推廣低碳運具使用、建置綠色運具導向之交通環境提升運輸系統及運具能源使用效率。

二、為凝聚全球共識、走向永續發展的目標,2015年聯合國以經濟、社會、環境為主軸,提出17項永續發展目標,而在聯合國的迫切呼籲下,各國政府逐步加入響應行列。

三、朝向環境永續及淨零減碳的目標,其中目的之一即為生態環境的保護;而環境永續及淨零減碳已成全球趨勢,因此將本條第三款修改成環境永續及淨零減碳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