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七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之每月退休所得,於本法公布施行後,不得超過依替代率上限計算之金額。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合併計入第二項退休年資。
前項替代率應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定替代率計算,任職滿十五年者,替代率為百分之四十五,其後每增加一年,替代率增給百分之一點五,最高增至三十五年,為百分之七十五。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按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替代率之上限,依退休人員審定之退休年資,照附表三所列各年度替代率認定。
前三項所定替代率,於選擇兼領月退休金者,各依其兼領一次退休金與兼領月退休金比率計算。
本法公布施行前退休生效者,應按本法公布施行時之待遇標準,依前四項規定重新計算每月退休所得;經審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者,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合併計入第二項退休年資。
立法說明
一、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及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與義務,其為國奉獻之努力皆不應抹滅。
二、惟現行法於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卻僅採認文職年資,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並未併計軍職年資,致使渠等退休人員因年資切割,所得替代率偏低,影響其退休後之生活品質。
三、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一條:「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皆有相關規定。
四、因本法第二項規定退休年資未合併計入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之原服軍職年資,除抹滅退除役官兵之貢獻,亦不利募兵,爰予增訂第六項。
二、惟現行法於計算所得替代率時卻僅採認文職年資,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並未併計軍職年資,致使渠等退休人員因年資切割,所得替代率偏低,影響其退休後之生活品質。
三、另,《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一條:「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除各級學校教員外,其原服軍職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三十二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原在軍中服役之年資應予合併計算。前項年資計算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皆有相關規定。
四、因本法第二項規定退休年資未合併計入退除役官兵轉任公職之原服軍職年資,除抹滅退除役官兵之貢獻,亦不利募兵,爰予增訂第六項。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依成長率,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皆呈上升之趨勢,一百十二年全年年增率更是近十五年來的次高年增率,退休公務人員退撫給付金額不足,將可能影響退休公務人員之生活。
二、爰提案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應依成長率,予以調整。
二、爰提案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時,應依成長率,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