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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設置核能發電之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輸配電業應為國營,以一家為限,其業務範圍涵蓋全國。
容量在三十萬瓩以上之核能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容量在三十萬瓩以上之核能發電業與容量在二萬瓩以上之水力發電業,以公營為限。但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公營,指政府出資,或政府與人民合營,且政府資金超過百分之五十者;由公營事業轉投資,其出資合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亦同。
立法說明
一、修訂第二項。
二、國際原子能總署(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表示,SMR與現有的大型核能反應爐相比,設計通常更簡單、安全性也更高,可以顯著降低發生事故時向環境與大眾釋放不安全放射性物質的可能性。
三、全世界目前有多個國家正在發展SMR,包括美國、加拿大、阿根廷、英國、法國、瑞典、捷克、俄羅斯、日本、韓國、印度、中國大陸。
四、為符合國際淨零碳排趨勢,並降低企業及民眾的電力成本負擔,宜開放我國事業經營小型核電廠,以提供穩定且安全的能源。
二、國際原子能總署(International Atomic Energy Agency, IAEA)表示,SMR與現有的大型核能反應爐相比,設計通常更簡單、安全性也更高,可以顯著降低發生事故時向環境與大眾釋放不安全放射性物質的可能性。
三、全世界目前有多個國家正在發展SMR,包括美國、加拿大、阿根廷、英國、法國、瑞典、捷克、俄羅斯、日本、韓國、印度、中國大陸。
四、為符合國際淨零碳排趨勢,並降低企業及民眾的電力成本負擔,宜開放我國事業經營小型核電廠,以提供穩定且安全的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