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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巧芯等16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或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量生產或停止生產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將罰鍰數額提高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或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二、第四款及第八款依現行法制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