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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徐欣瑩等23人 113/05/03 提案版本
第三十九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遺族所支領之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及贍養金,隨在職同等級人員本俸之調整重新計算。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增訂第三項。

二、有鑑於近年來物價攀升,行政院主計總處又將於民國113年開始編算、公布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爰本次明定啟動調整機制之參考指標,修正為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

三、另外,一般而言均將2%視作通貨膨脹警戒線,又羅昌發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指出從物價指數實際變化情形來看,現行規定5%始啟動調整機制,過於嚴苛,應以2%為宜,爰予修正。

四、年金改革後,軍公教在職及退休調整機制脫鉤,致使退休軍官士官難以承擔物價攀升之風險。本次修正增訂第三項,規定退除役之給付,仍應隨同在職人員調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