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二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文字,啟動年金給付金額檢討調整機制下修為百分之二,並刪除後段每四年應予檢討之文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一定比率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隨物價指數浮動,隨時反應及調整以避免通貨膨脹影響退休金。
二、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劇烈變動,又羅昌發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2號解釋指出,就參照物價指數變化適時調整年金給付的角度來看,現行規定百分之五過於嚴苛,認以達百分之二為宜;另外,以整體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作為調整退撫給付之指標,以真實反應,避免行政機關以政府財政或其他理由,調整不足比例,無法真實反應通膨所招致之退休金損失。
二、近年來消費者物價指數劇烈變動,又羅昌發大法官於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2號解釋指出,就參照物價指數變化適時調整年金給付的角度來看,現行規定百分之五過於嚴苛,認以達百分之二為宜;另外,以整體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作為調整退撫給付之指標,以真實反應,避免行政機關以政府財政或其他理由,調整不足比例,無法真實反應通膨所招致之退休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