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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王世堅等16人 113/04/26 提案版本
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

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註冊入學。

前項教育部學歷甄試有關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及教育部辦理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及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作業要點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考選部及教育部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國外學歷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不得超過教育部核定之國內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當學年度總量內核定新生招生名額總招生名額十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修改「入學」為「註冊入學」讓條文更清楚。

二、原106年1月1日生效之「國外大學或學院醫學系科學歷採認原則」係依醫師法施行細則第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教育部辦理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及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作業要點」係因教育部為執行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辦理國外大學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及中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而訂定(註:前項國外大學,不包括中國地區之大學)。雖然其相關施行細則與法規命令均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在醫師法第四條之一中增加條文可更明確指出其授權依據,讓第四條之一法條更完備。

三、另考量不同地區國家之教育制度及醫療水準與我國之差異,國人赴國外就讀之醫學院校未經教育部教學評鑒及教學醫院評鑒,而且脫離「我國對於醫師之培育管制措施」,已衝擊我國醫療制度。我國對於醫師培育的醫療制度必須堅持,國外學歷畢業生回國執業仍應遵循國內醫療制度,而國內醫療制度係以保障國內學生為原則。

四、修正條文第五項所稱當學年度總量內核定新生招生名額:係指經教育部總量內核定當學年度各科系所新生招生名額,不包括各類外加名額及各類擴充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