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十七條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應予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或至少每四年應予檢討;其相關執行規定,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應依該成長率,予以調整。其調整比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定之。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之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後之給付金額超過原領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或低於原領給付金額時,應經立法院同意。
立法說明
一、近年消費者物價指數,皆呈上升之趨勢,去年全年年增率更達2.50%,是近15年來的次高年增率,相對於物價的變動,退休公務人員定期退撫的給付金額,未來可能將不足以達成照顧退休公務人員生活之目的。
二、另亦參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之四條規定,勞工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三、爰提案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修正相關調整規定。
四、第二項未修正。
二、另亦參查「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之四條規定,勞工保險之年金給付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三、爰提案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修正相關調整規定。
四、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