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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志偉等21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三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二、另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公務人員任職期間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惟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但經機關選送帶職帶薪進修者,不在此限。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

(一)配合立法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自施行以來,「連續任職」歷為受考人得否辦理年終考績之基本要件,為規範明確並避免後續爭議,爰於第一項第一款增列「連續」二字。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規定略以,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人員,辦理另予考績。然現今公務人員於該規定下,因育嬰、入伍、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等其他原因,依法令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僅未符合「連續任職」之要件,即不得辦理另予考績,此乃過於嚴苛,未盡公平。爰刪除「連續」二字,使受考人於考績年度中雖有考績年資中斷情形,惟前後有任職事實且併計達六個月以上者,亦辦理另予考績。

二、第二項增訂理由:

(一)為落實考績覈實考評,並參酌銓敘部109年6月18日部法二字第10949464921號令規定:公務人員如因公傷病請公假、因病或安胎請延長病假、因案受免職、停職處分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處分並復職,或因其他事由而致考核期間全無工作事實者,不辦理年終考績。舉例而言,某甲因公受重傷,自考績年度開始即公傷病請公假,惟因其考核期間均無工作事實,導致該年度考績丙等,與考績覈實考評精神實有未符。

(二)另參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各機關學校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核定與補助規定如下:一、選送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予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及銓敘部58年1月22日58台為甄一字第25317號函法規釋例內容:帶職帶薪進修人員年終考績,由原服務機關長官按考績項目參酌在校學業與操行體育成績、研究報告及原機關所具資料評定。考量機關選送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之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主要乃提升機關專業知能及競爭力,即使選送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未能返回機關,但機關可就其研究報告及進修情形等據以評定考績;所以選送人員之考績並非全無考評基礎,仍應視其任職期間,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且避免影響公務人員參加全時進修精進相關知能之意願,爰增訂但書規定,以期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