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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鴻薇等16人 113/03/29 提案版本
第四條之一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

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二條至前條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考試者,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醫師考試。但於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修畢全程學業取得畢業證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經教育部學歷甄試:

一、於該國家或地區取得合法註冊醫師資格及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五年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於該國家或地區之醫學院、校入學。

依前項規定以國外學歷參加醫師考試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學醫院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證明文件。

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之科別、期間、每年接受申請指定教學醫院、訓練容額、選配分發申請程序、文件與分發順序原則、成績及格基準、第一項第一款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之認定、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臨床實作適應訓練每年接受申請訓練人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應不得超過國內醫學系學生招生容額十分之一。
立法說明
根據衛生署98年跨部會會議決議,國外醫學系畢業生實習容額總容量為國內醫學生招生容額十分之一。107年衛福部口腔醫學委員會決議,國外牙醫系學生臨床實作訓練選配員額數,於113年降至30名。考量到牙醫師醫病比已呈現1:1443之飽和狀態,及台灣人口已連續三年呈現負成長,應訂立隨國內招生名額變化之國外學歷實習容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