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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已採取之措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前二項規定之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已採取之措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前二項規定之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執行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三日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已採取之措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前二項規定之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已採取之措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前二項規定之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立法說明
一、近期發生天然氣公司進行整壓站管線工程,卻導致台北市內湖區深夜發生天然氣停供事件。天然氣公司原定施工並不會暫停供氣,卻因計畫外之變故,造成斷掉供氣之情況。
二、天然氣公司未事先針對工程進行預告,雖地方政府事發後即刻依緊急應變機制處理,然亦造成部分民眾生活影響。
三、爰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除應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執行工程三日前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天然氣公司未事先針對工程進行預告,雖地方政府事發後即刻依緊急應變機制處理,然亦造成部分民眾生活影響。
三、爰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除應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執行工程三日前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