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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
立法說明
鑑於我國噪音公害案件數量龐大,且未通報陳情黑數更是難以估計,嚴重影響民眾居住安寧權之憲法上基本權利,爰提案加重違反管制標準者之罰則,並對於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從之累犯增訂得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則之法源依據。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鍰。
立法說明
已遭民眾向主管機關檢舉噪音妨害安寧之車輛依據本法第十三條自應於指定期限內接受檢驗,其情形顯須立即改善。故其罰則應比照本法第二十七條違反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抽測之管理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以符公平性及比例原則,爰提案將罰則調整成相同數額,並對於要求限期改善而未從之累犯增訂得按次處加重二分之一罰則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