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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拒絕換發申請。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依主管機關規定申請換發執照,主管機關不得以屆期時限拒絕換發申請。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資料顯示,美國是世界最大核電產出國,核反應爐平均已達39年;核准運轉中的核能電廠延役到60年。亦於第28屆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中,簽署發展核能倡議,並於「2023核能政策高峰會」(Nuclear Energy Policy Summit2023),強調核能對世界擺脫化石燃料的能源轉型至關重要。
二、我國現行中、長期能源政策與國際潮流相左,應在符合核能安全條件下,修正核能發電為相對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重要電力來源之一;配合新設施之建置期程,現有設施在加強檢視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不應以屆期時限作為限制申請理由,俾利國內能源調度與規劃建置。
三、本條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40年仍需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進行換照申請。故修正母法,放寬對核能反應器設施換照之規定,不受子法之限制。
二、我國現行中、長期能源政策與國際潮流相左,應在符合核能安全條件下,修正核能發電為相對經濟、穩定且潔淨的重要電力來源之一;配合新設施之建置期程,現有設施在加強檢視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不應以屆期時限作為限制申請理由,俾利國內能源調度與規劃建置。
三、本條子法《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第1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40年仍需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進行換照申請。故修正母法,放寬對核能反應器設施換照之規定,不受子法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