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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蘇清泉等26人 113/03/15 提案版本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俄烏戰爭,嚴重影響天然氣供應,輸往歐洲天然氣頓時下降60%,對歐盟能源供應,形成壓力。台灣亦有類似情況,兩岸關係緊張,尤其民進黨執政造成兩岸衝突,恐引發戰爭危機,屆時台灣海上運輸生命線將會被切斷,天然氣無法從海上引進,將導致台灣能源危機。台電截至2023年底累計虧損達3,826億元,政府若要調高電價,將造成人民生活負擔加重、企業經營成本加劇,影響台灣競爭力和人民生活。為解決台灣缺電危機,爰以核電做為過渡時期暫時手段。

二、修正原條文第二項部分文字,使現有核電廠經過評估可以使用時,做為台灣電力發展的過渡手段,以及面臨戰爭時期的替代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