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後,始得換發執照繼續運轉一定時間。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前項延長運轉之一定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延長運轉期滿後,再度申請延長之方式,申請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事先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後,始得換發執照繼續運轉一定時間。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前項延長運轉之一定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延長運轉期滿後,再度申請延長之方式,申請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美國能源資源豐富,為穩定電力提供及避免未來能源短缺與保持經濟發展,有效減少碳排放,緩和全球暖化問題,故核能政策仍維持興建新的核能電廠,且核准了逾8成運轉中的核能電廠延役到60年的申請。
二、鑒於我國自主能源嚴重缺乏,在確保核能安全條件下,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運轉,可彌補國內未來的電力可能不足的問題。
三、修正第二項,有鑑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略以,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提出申請。然經查核三場一號機將於今年(一一三年)七月到期、二號機將於明年五月到期,未免申請作業來不及,爰做本項修正;子法並應同步修正。
四、新增第三項規定;原第三項移為第四項。
二、鑒於我國自主能源嚴重缺乏,在確保核能安全條件下,加強檢視核能廠安全及確保安全無虞後情況下運轉,可彌補國內未來的電力可能不足的問題。
三、修正第二項,有鑑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請審核辦法」規定略以,仍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五年至十五年,填具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換照申請書,提出申請。然經查核三場一號機將於今年(一一三年)七月到期、二號機將於明年五月到期,未免申請作業來不及,爰做本項修正;子法並應同步修正。
四、新增第三項規定;原第三項移為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