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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一、根據環境部統計,今(112)年至八月為止,民眾陳情噪音車輛檢舉案件數達23,423件,經檢舉裁罰數5,403件,顯示噪音車輛對民眾生活影響甚鉅,引起重大民怨。
二、惟攔查或檢舉成效實屬有限,上述檢舉與裁罰數落差顯示噪音檢舉稽查不易,允應從源頭管制禁止非法改裝及加重處罰以為嚇阻。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與之相關噪音管制法所處罰鍰應予提高。
二、惟攔查或檢舉成效實屬有限,上述檢舉與裁罰數落差顯示噪音檢舉稽查不易,允應從源頭管制禁止非法改裝及加重處罰以為嚇阻。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與之相關噪音管制法所處罰鍰應予提高。
第二十八條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說明
機動車輛若已受噪音檢舉,允應儘速接受檢驗及改善至符合法規標準,故提高罰鍰促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