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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等16人 112/12/15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一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補辦或申報,屆期不改善、補辦或申報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仍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利用其廠地或建築物之一部或全部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以外業務。但從事與所製造產品相關之業務者,不在此限。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行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

三、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附加之負擔。

四、違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減產、減量規定。

五、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六、違反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依期限提出申報,或規避、妨礙、拒絕調查。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

八、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按月申報其原料儲存量。

十、違反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工廠從事產(商)品生產,依工廠規模及產業性質儲放生產原料,其中可能為易燃或具危險性物質,是以本法規定相關管理、申報等義務。

二、惟相關罰鍰規定偏低,相較於可能發生之危害,恐難提升風險管理之嚇阻效力,爰此修法提高罰鍰,以健全工廠管理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