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2/12/08 提案版本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三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至少每二年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

前項計畫包含下列事項:
一、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之促進。
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職業安全及健康之維護。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前項就業計畫,結合轄區產業特性,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
立法說明
一、由於我國已逐漸走入超高齡社會的人口結構,促進中高齡者或高齡者進入或重新進入勞動市場已是必要的勞動政策之一。

二、就中高齡者與高齡者就業計畫內容,應包含本法各章就業促進事項,以及根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安全衛生指引》,規定應考慮中高齡及高齡工作者身體機能特性及相關的健康安全強化工作等項目等。

三、為強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與職業安全、健康維護,爰明定計畫任務事項。
第三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機會。
中央主管機關為配合國家產業發展需要,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開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
立法說明
一、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二○二二年人口推估報告,臺灣將於二○二五年進入超高齡社會(六十五歲以上超過百分之二十),如何因應已成為政府的必須面對的議題,政府不能只依賴長照政策應對超高齡社會。特參考壯世代教科文協會於一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於立法院提出「壯世代九大主張」訴求,增訂政府應推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長壽產業)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條文修正通過後2年內,提出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產業及就業機會開發計畫。